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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2-09-28     浏览次数:     来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141201806110050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出租方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受让方即承租方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缴付经保险人确认承保的土地流转租金,逾期时间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即“赔偿等待期”)以上,且被保险人在赔偿等待期内已经积极采取实质性催收、索赔措施后仍无法实现债权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按照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投保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土地流转租金,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或依法被撤销的;

(二)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其附属合同,或者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变更偿债主体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合法利益;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附属合同约定的关系人,就支付土地流转租金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除土地流转租金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复耕费用等;

(二)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依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限内支付的土地流转租金确定,具体金额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土地流转租金的一定比例,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投保人提前付清土地流转租金,则保险期间至提前付清日结束。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投保人履约能力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如有抵(质)押担保措施,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得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投保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土地流转租金义务的情况,被保险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犯罪的,被保险人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所有相关担保文件(若有);

(四)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人支付土地流转租金记录、凭证相关证明;

(五)被保险人土地流转租金损失清单;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其他可有效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索赔后,仍不足以清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流转租金的剩余部分为基础;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保险合同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具体公式为: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索赔后仍不足以清偿土地流转租金的剩余部分×(1-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八条  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其附属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支付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投保人、担保人的租金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未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租金前,投保人不得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土地流转租金的,在提供以下材料后,可解除保险合同:

(一)退保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经被保险人确认的已还清土地流转租金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按照第三十五条约定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的,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保险期间已经过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份数÷保险期间月份数(S

退保系数

S10%

65%

10%<S20%

60%

20%<S30%

45%

30%<S40%

35%

40%<S50%

25%

50%<S60%

15%

60%<S70%

10%

70%<S80%

5%

S>80%

0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但不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